一、公司股東哪些情況下能夠退股
股東退股的條件首先看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法定情況,股東能夠申請退股。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退出需要以下手續:
第一、應該先由公司股東會透過決議,同意你轉讓股權;
第三、再辦理有關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和股東名冊變更手續。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能夠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能夠以出資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股東能夠下列形式出資:
一、以貨幣出資。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如果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能夠用外幣出資。
二、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能夠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用這些財產出資時,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能夠用貨幣出資,也能夠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能夠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是哪些
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如下:
一、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二、知情權。
三、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四、股東大會召集權。
五、股東大會提案權。
六、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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