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稅收籌劃有利於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所以許多納稅人都樂於進行籌劃。但是,如果納稅人無原則地進行納稅籌劃,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根據納稅籌劃的性質和特點,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當遵循如下原則:1、合法性原則,2、事前籌劃原則,3、目標性原則,4、全局性原則。

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合法性原則

企業納稅籌劃是在不違犯國家稅收法律的前題下,納稅人透過對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進行調整,以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獲取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種企業管理行爲。

納稅籌劃之所以有別於偷漏稅行爲,就在於其是遵守了國家相關稅收法規的前題下的合法行爲。依法納稅是每個法人、自然人應盡的義務,國家法規不容忍任何單位和個人賤踏,各種偷漏稅行爲是國家法律所不容許的。稅收徵管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爲納稅主體的企業法人,由於承擔的稅種較多,納稅稅基、地點、時限、稅率、納稅主體等各有差異,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稅負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們國家稅法還不是很健全,還無法將每項應稅事務規定得很死,其中不泛可透過調節業務行爲,來降低企業納合稅負的事項。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前題就是合法,所有的違法行爲都不可能稱之爲納稅籌劃。

企業要進行納稅籌劃,首先應遵守國家相關稅收法規,這就要求納稅籌劃的當事人應熟知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只有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纔能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

二、事前籌劃原則

企業納稅籌劃必須在事前進行,企業經營活動一經發生,企業的各項納稅義務也就隨之產生,納稅人此時覺得稅負重,要作任何籌劃都是徒勞,經不起稅務部門的檢查,就是一種違法行爲,納稅籌劃應在事前進行,這與企業會計的事後覈算正好相反。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業務一經發生,納稅義務也就跟着而來,此時作籌劃,無非就是改變原有的一些單證,業務履行的時間、地點、計價方式或編制虛假業務,都難避開偷漏稅之閒,假的東西是跟本經起稅務部門檢查的,只有在事前計算好不同業務行爲的綜合稅負,事前調節好業務方式方法,才能在不違法的前題下降低企業稅負。

三、目標性原則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樣,事先應制定一個任務目標。在籌劃之前必須瞭解與分析企業所納稅種類、適用稅率、稅負、經濟業務流程、所在地區稅率情況、行業特點等企業所處的納稅環境,並在此的基礎上,掌握存在哪些問題,再考慮籌劃的可能性,制定籌劃要達到什麼目標。有了目標,才能選擇實現目標的手段,是透過延期納稅、轉移稅負,還是採取其他合理避稅辦法來實現目標。舉個簡單例子:如有些企業爲增大銷售,與客戶簽訂合同達到多少銷售額,年度獎勵經銷商銷售額的百分之幾,這個百分之幾本是經銷商的利潤,合同一簽,則變爲企業銷售費用,其產生的增值稅由企業負擔,只要將這一政策在合同中規定爲價格執讓,並將這一政策體現在企業銷售發票中,增值稅就轉移出去了,既合理,也合法,還達到降低稅負目標。

四、全局性原則

企業稅收是一項全局性工作,企業不僅要交增值稅,還要交資源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某項稅額的降低可能影響到其他稅額的升高,在納稅籌劃時,應全面考慮企業總體稅負(或現金流出),特別是關聯企業間更應注意此項工作。

國家在制定稅法時還制定有很多稅收優惠政策,而要享受到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成本大,還是享受的優惠政策大,應當作個比較,不能顧此失彼,撿了芝麻卻丟了西瓜。

總之,納稅籌劃是一項專業較高的工作,它是受國家稅法保護的,企業應在這幾個原則指導下,合法進行避稅,不能爲降低稅負而違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