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評估稅收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一、納稅評估稅收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納稅評估稅收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納稅評估稅收行政訴訟的原則是:由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特定主管;需要對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訴訟不能進行調解;起訴的中途不能停止執行;稅務機關負責舉證以及賠償。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爲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爲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爲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爲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爲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爲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爲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針對納稅評估的行政訴訟需要滿足一系列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屬於行政訴訟特有的原則,不同於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對於維持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涉及行政訴訟的,案件中途不能撤訴不能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