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行政訴訟規定是什麼?

一、稅收的行政訴訟規定是什麼?

稅收的行政訴訟規定是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爲。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爲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爲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爲具體稅務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爲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稅收案件訴訟費用包括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繳納的爲進行行政訴訟所必需的費用,主要指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預交,由敗訴方承擔。法院判決部分維持和部分撤銷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雙方按責任大小分擔;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爲,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用被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訴或者法院不准許撤訴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原告或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不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稅收案件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繳納的,進行行政訴訟行爲所必須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證人出庭的交通費,餐飲費,誤工費等。先由原告預交,最後由案件的敗訴方承擔。

稅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遵循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稅務行政應訴的目的是爲了保障稅收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規範稅務行政應訴工作。工作環節有應訴準備、出庭應訴、上訴和申訴、履行判決或裁定以及統計上報與資料歸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