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稅收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規定是行政機關對於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負有舉證責任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據來源於行政執法過程,其證據形成具有固定性。行政訴訟中舉證規則的最大特點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稅務行政訴訟也不例外。但實際上,大量行政、課稅資料多由納稅義務人(即稅收債務人)掌握,同時稅務行政訴訟需證明事項其技術性較高,將其證明責任完全歸咎於行政機關(即債權人)一方不符合實際,同時也有損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關於“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二、個稅補繳和罰金會繳納多少?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和滯納金是兩回事,滯納金是因爲滯納稅款,而收取的佔用國家稅款的利息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說涉及到稅收方面的一些具體行爲的話,行政機關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尤其是在行政訴訟過程當中,知識點的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一種取證責任的分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