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形式有哪些?

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因業務發展需要等原因而發生合併或者分立。那麼,什麼是公司合併呢?公司合併形式有哪些?公司合併有哪些具體的規定呢?本站爲您解答公司合併形式的內容。

公司合併形式有哪些?



一、概念

我國《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幾項規定爲公司合併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併主要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同時,公司在發生合併過程中,還得遵循法律上規定的一些程序性事項。由於公司合併設計很多專業的法律問題,如當事人遇到此類事情,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向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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