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司合併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合併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1、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

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合併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2、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從《公司法》的規定中瞭解到,公司合併的方式主要分爲了兩種,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其中新設合併意味着合併之前的公司都不復存在了,但是此時卻重新設立了一個聯合的公司。至於吸收合併,就是其中被吸收的公司不存在,但是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還是繼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