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合併可以分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同時,公司合併不同於公司資產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併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併;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爲,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併也不同於公司股權收購,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爲,同樣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爲,公司合併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公司合併的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