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必須“先取證,後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於舉證,視爲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後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
4、複議維持的案件中,複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爲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二、原告舉證責任:
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
2、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該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案件中,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併提起的,原告都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