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寫股權協議能要回投資的錢嗎?

一、股權登記的含義

沒寫股權協議能要回投資的錢嗎?

股權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發行公司的委託,將其所有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註冊登記。股權登記是確定或變更具體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權的法律行爲,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也是規範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過戶的關鍵所在。

股權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發行公司的委託,將其所有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註冊登記。股權登記是確定或變更具體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權的法律行爲,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也是規範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過戶的關鍵所在。

二、股權登記的性質

登記根據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將登記行爲分爲設權性登記和宣示性登記。設權性登記,是指不經登記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關係。例如,公司的設立登記,如果未經登記,公司的主體資格不能存在,不能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各類交易活動。登記賦予了公司成爲民事主體的權利。宣示性登記,是指法律關係的產生和存續並不因登記行爲的行使與否而受到影響,在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有效存在,登記與否只是產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影響。

關於公司股權在工商機關登記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爲是屬於設權性登記,"對於股權權屬變更而言,其生效類似於物權變動的生效。股權轉讓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才發生權屬變更的效力。這是因爲,股東的股權產生於公司的工商設立登記,在法律上,以登記獲得的權利通常都以登記形式轉移,因此,股權轉讓當然也應以變更工商登記爲要件。這實際上是物權變動登記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①上述觀點將股權的性質比作物權。關於股權的性質,我們已在前文中做了討論,將股權的性質比作物權的理論有待研究。此說認爲股東的股權產生於公司的工商設立登記,我國公司法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司的法律責任只是承擔行政責任,並未否認受讓股東的股權。因此,公司未就變更事項進行登記的,並不影響股東股權的取得。

我們認爲,工商機關對股權的登記只是一種宣示性登記,只要投資人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後,股東名冊對投資人的情況進行了記載,那麼投資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張其股權。也就是說,公司股東名冊對股東情況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而工商機關所作的登記只是宣示性登記,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僅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了股東情況,公司未到工商機關進行登記,則股東的權利只能向公司主張而不能對抗以工商登記爲依據而主張權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對股權情況的公示,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權情況並據此作出判斷。股權變動後,如果只在股東名冊上進行了變更記載,而未在工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則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據工商登記檔案對原股東的記載來要求其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股權協議的效力問題

經過上文的對股權登記的介紹相信大家能夠明白,我國對經過登記的股權予以承認並給予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投資的時候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應該得到公司股權認定,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發給股東權利證書,經過工商登記,這樣一來,股東的權利可以得到法律承認。由此可知,投資的時候簽訂股東協議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但是真正能證明股東權利的還是股權登記。

沒寫股權協議能要回投資的錢嗎?在這裏我們透過閱讀上文,瞭解了股權的基本性質,應該知道,投資併成爲股東,獲得股東資格是需要經過登記的。當然股權協議能夠成爲證明投資交易行爲的證據,但不能真正代表投資人享有股東權利。爲了避免糾紛的出現,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合同在民事交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證明作用。投資的時候有必要將股權協議簽訂以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