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轉讓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股權投資轉讓計算方法

股權投資轉讓計算方法是什麼?

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關於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爲投資回收,應衝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爲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轉讓成本應以200萬元計算,超過部分100萬元中,40萬作爲被投資方已稅利潤分配計徵企業所得稅,60萬元作爲股權轉讓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對40萬元如何徵稅,視利潤產生期間而定,如果是2008年之後產生,且被投資企業A公司也爲居民企業,根據新稅法,爲免稅收入;否則可能會出現不徵稅(A稅率高於或等於)、差額補稅(A稅率低於)等不同的稅務處理。

二、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爲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爲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爲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爲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徵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覈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爲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股權投資轉讓計算方法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透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股權投資轉讓的計算方式就是股權投資的收入減去股權投資的成本最後所剩的餘額,需要注意的是股份轉讓的時候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的,在計算餘額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將稅費的成本計算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