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是什麼?

據小編所知,現代公司制度比較成功的可能要屬於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程序股權自由轉讓制度了,隨着我國經濟的進步,最近幾年各個公司制度也都發生了翻天地覆的變化,對於股份轉讓制度的改變也相對比較大,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也隨之改變,那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有哪些呢?小編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是什麼

股權轉讓的一般程序

一、召開公司股東會議,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斷。

四、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貨(私營有限公司也可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貨。

七、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透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