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嗎?

一、公司法是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嗎?

公司法是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嗎?

1、透過對股東會首次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權特殊情況的規定,彌補召集和主持可能會出現的紕漏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後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當某些董事會或監事會被大股東控制後,在法定期限內拒絕或者怠於召開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從而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2、賦予股東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權,讓中小股東的聲音更能得到關注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表決權代理的確立,有利於中小股東主動行使權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表決權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中小股東主動行使權利,爲中小股東提供了集合力量對抗控股股東的途徑。 臨時提案權臨時提案制度的設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東話語權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現狀

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由於其投資額在總股本中所佔份額有限,使其作用亦受到很大的限制。相反,大股東卻恰恰處於絕對優勢的控制地位。而也正是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基本都採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形式使得中小股東的權益只能是任人擺佈。在我國現狀中,中小股東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本多數決原則的濫用

資本多數決原則規定了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無表決權股東除外)與其所持有的股份數成正比。這樣,持有公司多數股份的股東就在公司處於支配地位,包括他對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影響力,他所推薦的候選人容易當選等。所謂“多數股份支配”,並不必然需要超過半數的股份。有時,持有股份不足半數,幾個股東共同進行控制或者一個股東擁有相當多數的股份,也能對公司進行控制。因此,大股東便利用持股比例優勢,限制中小股東的經營管理權,將其意志上升爲公司的意志,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

(二)大股東非法佔用資金

大股東經常無償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直接向本公司借款且拖欠往來的賬目款項。上市公司融資而來的資金成了大股東的“免費午餐”,被長期的佔用着,有些公司也因此面臨着流動資金短缺,正常經營受損,財務狀況惡化等情形。

(三)董事等違背誠信義務

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管理層成員不履行善管和誠信義務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時也間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此外,承銷商、會所、律所等中介機構未能很好履行其職責,也會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大股東、公司管理層和中介機構聯手侵害公司或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屢見不鮮。如內幕交易、關聯交易等,從而使中小股東處於更爲不利的地位。

在現階段,我國的政策和經濟都在推動着企業的建立,任何的企業在成立和執行的過程中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規,如果企業的經營者做出了違反公司法的行爲,不僅會讓公司受到一定的影響,同時也會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帶來不良的影響,所以遵守公司法也是必須要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