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和董事會可同時召開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股東會和董事不會可同時召開,因爲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而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和董事會可同時召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