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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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董事會召集股東會需要什麼流程?

你好,根據你董事會召集股東會需要什麼流程的問題我爲你找到了以下相關資料,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爲,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個董事來執行。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爲,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個董事來執行;臨時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爲: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中外合資企業臨時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順序爲: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大)會: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集順序爲: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爲監事)。首次股東會的爲出資最多的股東。股東會由章程規定的來召開。股東會的召集順序爲:董事長(執行董事)、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順序爲: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順序爲: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董事會、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順序是不一致的。
可以不召開董事會,而只召開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