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辦法對企業設立登記的規定是怎樣的?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並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
第九條 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覈准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覈准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爲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要求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只能有一個自然人,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中沒有股東會這樣的組織,此外,向工商局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之前,要確認公司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從業人員,而且也有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