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有那些責任需要承擔

一、公司法人有那些責任

公司法人有那些責任需要承擔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爲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爲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爲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爲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爲即爲法人行爲,其後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爲,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因違法行爲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民通意見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相關的公司法人具有相應的一定的民事承擔責任,對自身的公司經營和負債進行相應的負責。保證相關債權人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在公司的運營中受到巨大的損失和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