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的費用誰承擔
破產費用由破產企業的財產優先清償,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清償職工各項工資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費用包括的類別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爲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爲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
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
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優先順序清償債務。
所以破產費用是最優先的債權,由破產公司的破產財產優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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