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否作爲合同糾紛的原告?

一、分公司可否作爲合同糾紛的原告?

分公司可否作爲合同糾紛的原告?

“分公司可以作爲原告。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包括訴訟活動,所以分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爲其他組織參加訴訟。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後果最後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二、公司成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以下幾點: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三、如何認定擔保合同的效力?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爲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爲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國家禁止爲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爲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爲保證人都應認定爲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爲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爲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爲抵押物的財產作爲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爲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爲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糾紛在雙方不能協商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對於分公司可以作爲案件的原告或者是被告,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起訴狀,再者就是起訴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