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訂合同能以分公司爲原告嗎

總公司簽訂合同不能以分公司爲原告。分公司沒有經過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籤訂合同,總公司應當作爲原告,分公司作爲被告。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此時可以以總公司和分公司爲共同被告。

總公司簽訂合同能以分公司爲原告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