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病假年度考覈怎麼定

一、長期病假年度考覈怎麼定

長期病假年度考覈怎麼定

事業單位年度考覈,德、勤、能、績效4個方面,長期病假人員,因爲患病未能提供勞動或者提供勞動時間短,年度考覈中,可按下列辦法辦理:

1、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列入不參加考覈人員中,不進行考覈;

2、病假時間不足半年的,可以參加考覈,但不宜評定爲優秀等次,根據工作時間表現,評定爲合格或者不合格。

二、“年終考覈不合格”能否作爲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終考覈不合格”本身並不能作爲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年終考覈不合格,最多隻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所謂“不能勝任工作”,通常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即使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對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工作的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後依然無法勝任,就意味着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這時,用人單位才能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應用“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對策,若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需要做到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1、應有明確的崗位職責描述和合理的崗位目標或崗位定額,告知員工其崗位應該做什麼、崗位目標是什麼,並讓員工在崗位職責上簽字確認;

2、保留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需要有有效的證據;

3、對無法完成本職工作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對該員工重新培訓,或重新調整崗位並做好相關記錄;

4、用人單位保留證明該員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5、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該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通知,並在書面通知中示明是由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在職場中,企業都會給旗下的員工制定考覈制度,各個崗位的員工都有相應的績效標準,如果沒有達到標準,就會面臨辭退的風險。對於長期請病假的人來說,他們的考覈涉及到長期病假年度考覈的病假時間,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已經超過六個月,則無需考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