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大棚怎麼賠償?

拆除違建大棚怎麼賠償?

一、拆除違建大棚怎麼賠償?

拆除違建大棚是不需要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二)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三)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並處罰款的處理;

(四)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後確認,使之合法化;

(五)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築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爲由於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爲而給行爲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二、拆除違章建築歸哪個部門管轄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現實情況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的。違章建築的定義爲: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建造的房屋必須要符合城市的規劃管理,否則的話將會被認定爲違章違法的建築物,所以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於違章違法的建築物肯定是需要進行拆除的。而且被拆除之後也不能夠獲得相關的補償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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