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公司是否有權撤銷分公司經營權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公司經營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所以總公司有權撤銷分公司經營權,但要物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檔案以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登記的,換髮《營業執照》。
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
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
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爲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爲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基於上述特性,《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後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總公司有權撤銷分公司的經營權,如果變更分公司經營範圍的,需要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構提交變更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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