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承擔總公司債權債務

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它相對應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獨立的兩個個體,分別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所以總公司的債務若要承擔,應由分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分公司是否承擔總公司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