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債務與總公司債務承擔區別

分公司的財產是屬於總公司企業法人的財產,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在承擔債務方面,分公司債務應該由總公司企業法人承擔,並且在分公司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時,可以用總公司的財產償還。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爲您提供的與分公司和總公司債務承擔有關的資訊,希望能夠爲您提供幫助。

分公司的債務與總公司債務承擔區別

總公司作爲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兩者之間的區別及債務如何承擔如下:

1、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用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覆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爲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爲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2、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爲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答覆: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爲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爲訴訟當事人,並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由於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很多能力會受到限制從而由總公司承擔責任。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全部資訊,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爲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