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現在隨着經濟的發展,爲了增加市場份額的佔有量,擴大公司的市場影響力,很多大型公司會在各個不同的地方開設分公司,作爲該公司在當地的業務管理。一般來說,總公司對於分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權,但對於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這個問題,很多人並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具體來看一下吧。

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一、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公司是總公司經營獲利之工具和手段,總公司獲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總公司獲取利益卻不付出對應的成本,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被侵害主體之損失無法得以彌補,總公司的這種行爲久之將使分公司受到其它主體的排斥,最終危及總公司自身之發展。因此,總公司無異議地應當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然而,審判執行的目的是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從審判事務的視角來看,對於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不能簡單地認定總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熱、補充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應當承擔實體上的“共同清償責任”和程序上的“補充清償責任”。

二、在實體上,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是怎樣的?

在實體上,應當判決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清償責任”。

1、考慮到直接判決總公司獨立承擔清償責任可能導致的惡果,應當明確分公司也要承擔清償責任。

2、根據《民訴法》第四十八條和《民訴法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將分公司列爲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分公司作爲合同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參與相應的民事活動,沒有理由判決“合同相對方的分公司不承擔責任,合同之外非直接當事人的總公司獨立承擔清償責任”。

3、雖然民訴法規定可以將分公司列爲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允許其參與訴訟可能是基於便於查清案件事實的考慮,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加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也沒有理由判決由分公司獨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三、在程序上,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是怎樣的?

在程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佔有的財產;分公司佔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程序上的這種處理方式一方面體現了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可以促使分公司合規經營,因爲分公司需要以其佔有和使用的財產爲他的經營行爲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權益,當分公司財產難以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基於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的生效判決,可以透過執行總公司或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實現債權。

需要說明的是,判決總公司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和執行時總公司承擔的“補充清償責任”,這兩種責任指涉的並非是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一方面,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這個法人,其責任的實際和最終承擔者依然是總公司;另一方面,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均不符合這兩種責任的構成要件,會鬧法言法語意義上的笑話。

綜上所述,分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與總公司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分公司是作爲總公司的營利工具存在的,總公司可以獲得分公司爲其創造的利潤,但在總公司享受利潤的同時也應該承擔虧損。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