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一、兩家公司之間的債務承擔如下:

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1、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債務的,應當使用其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資產清償。

2、企業分支機構的非法人債務,由企業法人承擔。

二、關於公司債務承擔的其他知識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自己的名義簽訂擔保合同的,一般應視爲無效。但是,分支機構有清償能力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資不抵債的,由企業法人承擔。

第一種觀點是一個公司對另一公司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本身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而是由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實際上也限制了總公司它的民事責任的範圍,也會相應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種觀點認爲,對分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而分公司對債務不承擔責任。根據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條意見認爲,第一個公司分公司應承擔補充清算的責任。有兩個原因:

第一種意見和第二種意見都是基於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提出了不同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透過比較新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到,新《公司法》修改原《公司法》在以下方面:

1、首先,它增加了條款,也是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是也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然後才能領取營業執照。

2、強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法律特徵。至於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是連帶責任、補充責任還是獨立完整責任的性質,本條未作明確規定。難怪持第一和第二種觀點的人對本條民事責任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

3、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新公司法律,一個分支的法律特徵是總公司設立在其住所外的一個分支,從事商業活動,獲得營業執照,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並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相當於其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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