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企業資金公司法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有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財務人員擅自挪用企業資金,用於個人投資理財。這種行爲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當事人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我國公司法及刑法都有明確的條文。那麼,挪用企業資金公司法方面的規定是什麼?我們透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挪用企業資金公司法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挪用企業資金公司法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企業資金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爲。其構成特徵是行爲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爲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裏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爲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綜上所述,根據挪用企業資金公司法方面的規定,企業管理人員挪用資金,一經發現,公司會追回損失,並要求其承擔損失賠償,對其進行處分。如果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並且時間較長,可能還構成犯罪,這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報案,公安機關以挪用資金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