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持股東要如何退出
代持股東想退出代持股份的,可以透過將其代持的股份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第三人的方法。
轉讓股份的,需要將變更後的股東資訊記載於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中,並且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隱名股東如何退出撤資
隱名股東要撤資的,首先要對自己股東身份的確認,然後再進行股權轉讓。隱名股東身份的確認需有其他股東認可其股東身份的意思表示。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是不得進行撤資的,股東要進行撤資只能透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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