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經批准和註冊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經過批准,經營範圍必須依法批准,不得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

超出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但是,在實踐中,超出業務範圍的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分:

1、如果公司的業務活動超出了業務範圍,但它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且不會損害國家、合同方和第三方利益,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原則,並且合同已經被履行了或者是雙方之間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第三方的信賴,該合同應該被認定是有效的。

2、如果合同的相對人爲善意,超越經營範圍的公司屬於故意或者有過失的,並且由有過錯的公司主動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則合同應當被視爲有效。也就是說,主張越權合同無效的權利只能由善意相對人才能行使,除非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經超出了公司經營的業務範圍。

3、如果公司的越權行爲違反了國家對業務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行業,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無效:

(1)限制運營,即國有工業的規模,如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

(2)所謂的特許經營權,即考慮到國家宏觀經濟和商業活動等整體社會利益,如菸草專賣、新聞出版物、彩票等;

(3)所謂禁止經營的範圍是指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槍支彈藥等。

在正常情況下,公司最好不要簽訂超出業務範圍的合同。只要越權行爲不違反法律限制、特許經營等的規定,如果超越經營範圍的公司反悔了不想履行合同的,主張合同無效的,善意的合同相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