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一、特別法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特別法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

公司是屬於法人組織,以其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企業的法人代表是股東,在完成出資責任後,對企業的欠債不承擔連帶的責任。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1、民事責任:

(1)損失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爲,作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如下: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犯罪行爲,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爲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在我國的公司設立的程序規定中,特別法人的意義是讓一些基層羣衆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爲人民羣衆更好的服務,是國家法律體系進步的表現,真正讓民法和人民羣衆的生活緊密相連,切實的符合人民羣衆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