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該規定爲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能代理,應由其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該規定爲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能代理,應由其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