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監事會議程是怎樣的

一、第一次監事會議程是怎樣的?

第一次監事會議程是怎樣的

1、會議召集

由監事會主要責任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要責任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責任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責任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通知

1)監事會辦公室提前2天將書面會議通知提交給全體監事和有關列席人員,同時準備好會議的相關材料(如簽到表、表決票、會議材料等);

2)通知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會議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提議人及提議)、會議材料、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它監事代爲出席的要求、會務聯繫人等。

3、議事方式

1)每次監事會會議應由全體監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舉行;必要時,可邀請董事長、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列席;

2)監事應親自出席,不能出席的,應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內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及有效期、雙方簽名等),不出席又無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爲出席的則視爲棄權;

3)開會時,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說明召集的原因及會議所通知的事項(提案)等,介紹完基本情況後逐一提請與會監事就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同時發表自己的明確意見。

二、關於監事會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要責任人一人,可以設副責任人。監事會主要責任人和副責任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要責任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要責任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責任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責任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及費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的會議制度】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會的召開流程非常簡單,一般情況下,監事會主要就是由主要責任人負責召集和主持的,如果主要責任人不能行使職務,可以由副責任人召集,我國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像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進階管理人員,是不能兼任監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