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