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
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誰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