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組名單必須是股東嗎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但是否要全體股東必須參加沒明確,一般情況下只要全體股東選舉產生的清算組還是可以的,其成員除了股東外還可以有參加清算的財會人員,只要是全體股東認可,沒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清算要成立清算組嗎
是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此外,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爲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公司清算組名單是否必須是股東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只要全體股東選舉產生的清算組還是可以的,其他人員也是可以參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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