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根據《公司法》第168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一、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是募集辦法中首先應當載明的事項。公司名稱應當用全名。在公司名稱一項中還應註明公司註冊地、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等有關事項。

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債券總額是該公司本次發行的債券總金額數。債券總額

要根據公司的淨資產額、生產發展需要、累計債券總額、最近3年平均的可分配利潤能否償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等事項來確定,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才生效。從債券總額上能反映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票面金額是每張債券上標明的金額數。

三、債券的利率

亦即債券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一般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以決議的方式確定,認購人在購買債券時,總是希望獲得較高的利息,否則,他寧願拿錢存入銀行而不投資債券。公司在確定債券利率時,一是綜合考慮債券期限、本息償還方式、公司信譽高低及其他多種因素,二是要符合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還本付息的期限是從債券發行日期到清償本金和利息日期的期間。發行公司在確定還本付息的期限時,應本着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原則,綜合考慮和分析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使用目的和使用週轉期,未來一段時間資金市場借貸資金取得的難易程度和社會承受能力等諸因素。

還本付息的方式是發行公司向認購人還本付息的具體辦法。從認購人角度看,進行債券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獲取較高的現金收益,因此,認購人多傾向於認購以現金形式還本付息的債券。

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債券發行的開始和終止日期對認購債券者來說十分重要,債券發行開始的日期,即認購者可以購買債券的日期,債券發行終止的日期,認購者便必須停止購買債券。在債券發行的起和止的這段時間內,認購者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購買多少。而且,債券發行的終止日期也往往是還本付息期限的起算時間,因此,在募集辦法中標明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對發行公司和認購者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六、公司淨資產額

公司淨資產額是公司的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的總額,它是一個公司實力的象徵。公司的淨資產額要由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資後才能確認有效。

七、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已發行的未到期債券總額是衡量公司的償債能力的一項重要指標,故是可能影響投資乾決定的重要因素。

八、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是指以包銷或代銷方式爲發行公司銷售債券的經營機構。在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便於社會公衆購買公司債券,以防買券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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