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報是合併報表嗎

年度報告不僅包含報表,也包含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文字資料。
合併報表是相對於個別報表而言的,個別報表是某一個企業的報表,合併報表是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將其與子公司的關聯方交易和權益合併後的報表。合併報表不是簡單地將關聯方數據加減,而是相互抵消和分析計算。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六條 第六條關於在子公司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七條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爲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透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準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八條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一旦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導致對控制定義所涉及的相關要素髮生變化的,投資方應
當進行重新評估。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一)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
(二)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四)投資方是否透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五)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六)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係。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九條 投資方享有現時權利使其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不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爲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上市公司年報是合併報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