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情況

(1)農村家庭承包林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可以繼承,在《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表示,對於農村的承包林地,在原承包人去世之後,相關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且這個繼承人是不硬性規定得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裏牽涉到的原因在於林地的承包期較長,有70年之久,且林地收益期間較長,因此在原承包合同期限內,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並辦理過戶手續。

(2)農村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這裏包括四荒地、林地、耕地、草地等,因爲這是屬於個人承包,在繼承處理上,和林地類似,承包期內,法定繼承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到承包期滿。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的情況

農村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只要戶不消亡,戶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繼續享有該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戶上沒人消亡了,根據相關法律會由發包方將土地收回。

另外還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在耕地和草地資源有限的農村,如果承包地可以繼承,那麼必然會產生一個人擁有多份土地的情況,而要知道自從二輪土地承包之後,新增加的人口中絕大多數都是沒有分到土地的,這非常不利於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移的,有些土地的承包權是可以繼承,有些是不可以繼承的。在中國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有,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土地權的時候,還要根據土地的類型以及土地的面積每年進行繳納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