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的認定

一、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二、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爲被執行人,並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爲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爲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