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債權申報怎麼申報?

向誰申報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當進入破產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同時,會同時制定破產管理人。

企業破產法債權申報怎麼申報?

根據《破產法》規定,無論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清算程序還是和解程序,債權人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非向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主體:債權申報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債權人爲法人的應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以向管理人證明自身的主體資格,並向管理人說明代理人有權進行債權申報等事宜。

申報期限: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示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會相應指定債權申報期限,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進行債權申報。

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並非不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切未按期申報將會有諸多風險:

1.未按期申報,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實務過程中,破產財產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爲大額分配,如債權人在第一次分配後申報債權,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已經進行的財產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分配,故得到實際清償的比例會遠遠降低。

2.未按期申報,程序權益無法保證。破產程序過程中,諸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各重整事項、和解條款等重要事項需要債權人來表決,如債權不積極申報債權便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無法行使表決權。

企業破產申報債權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債權申報主體向相關的機關進行申報,申報的期限是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示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值得頂的,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