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申報債權的內容有哪些?

一、企業破產法申報債權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破產法申報債權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破產後破產債權人需要向申報債權,以便確認自己的債權債務關係,和債權數額。從法律上講所謂的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並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爲。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如果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當然,我國法律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爲,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二、連帶債務的原因

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

在我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債務有以下幾種:

(1)個人合夥債務。《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着每一個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對外所負的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履行。

(2)合夥型聯營。企業之間,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爲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成立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型聯合經營組織,進行共同經營。這種合夥型聯營同個人合夥一樣,進行聯合經營的法人組織對聯合經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於法定事項的出現,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債務:甲、委託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乙、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丙、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丁、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爲產生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行爲人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爲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共同侵權行爲人的連帶責任必須首先具備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權行爲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另一方面,各行爲人主觀上需有共同的過錯,這是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爲人連帶債務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沒有行爲人主觀共同過錯就沒有沒有共同侵權的成立,也就沒有共同侵權行爲人連帶債務的成立。

(5)保證中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企業破產法中對於申報債權的情況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債權的處理情況下, 是需要對債權進行合法的認定後進行辦理的,如果對債權的認定上存在異議的,還需要向司法機關提出起訴,只要在對債權進行確定後纔可以合法的申報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