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申報條件有哪些

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那麼破產債權的申報條件有哪些呢?針對這一問題,本文整理了破產債權申報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破產債權的申報條件有哪些

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並且只透過破產程序,纔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原因成立。破產債權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無財產擔保的不享受優先受償的請求權。破產債權必須依法申報和確認,並透過破產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償。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新舊破產法在債權申報程序上有所差異。原破產法規定,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放棄債權。新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新破產法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原破產法直接規定了債權申報的期限,新破產法只是規定了債權申報的期間範圍,具體申報期限則授權受案法院在法定期間範圍內確定。

(2)新破產法充分保護債權人實體權利。原破產法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放棄債權;新破產法則規定了補充申報程序及相應的費用負擔方式。

(3)新破產法體現了管理人的職能定位。原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新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 權。

正在審理的案件,債權人未能按照原破產法規定的期限申報債權的,在新破產法施行後,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的,應當依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予以准許。新破產法施行後依法申報債權的,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在新破產法施行前已經向法院申報的,其申報繼續有效,法院應當向管理人移交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