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債務人破產有哪些條件

申請債務人破產條件如下: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條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舉證,主要有:
1、持有的現金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可立即變現的資產數額也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可變現資產應界定爲非主要資產)。
據此,債務人提交的財務資料中,反映出貨幣存款餘額及可立即變現資產數額之和均低於到期債務數額,即可滿足。
條件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舉證,主要有:
1、通俗講,就是當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數小於負債數。債務人的所有資產總額小於所有到期債務和將到期債務總額。
2、假如債務人財務資料未作實際的資產覈銷,如無望的到期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積壓無法銷售的存貨、設備損壞淘汰、對外投資失敗等未作損失處理,所以可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數額不能體現出客觀資產狀況,甚至資產總額還會大於負債總額。此時,則需要債務人進行實際的資產覈銷,使資產負債表反映客觀資產負債狀況,或者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資產中損失數額的評估;
二是無法變現資產數額的評估;
三是經營能力的評估。
債務人完成上述舉證準備後,即可進行破產申請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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