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爲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前提條件。與破產宣告不同,破產申請只需債務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即可,而破產宣告必須具備破產原因。
2、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因爲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財產上的請求權的債權人才可以透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從而法律賦予其申請開始破產程序的權利纔有實際意義。
3、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已到期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可得行使的,即該債權已到期,且未受清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須是期限已經到來;如果是附條件的,必須是條件已經成就。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屬於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再享有勝訴權,即不能透過司法強制執行手段滿足其債權。破產程序即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手段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自然之債自然無法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