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債務可以作爲公司的債權人申請破產嗎

債權人的債務可以作爲公司的債權人申請破產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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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破產的債權人

債權人,是指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有權向債務人主張清償權利的人。債權人可以作爲破產申請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從上訴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因自身的原因,造成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已呈連續狀況,足以證明債務人已達破產界限,債權人可依法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債,以確保自身利益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當然,如果債務人有還債能力,其自身不主動履行或者經債權人催促仍不履行還債義務的,債權人不需申請債務人破產,只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權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即可。

債權人作爲破產申請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只要債權依法成立,且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他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還可以是公民。外國公民也具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債務人破產,享有國民待遇。

債權人作爲破產申請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債務人破產申請,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 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 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破產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