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怎麼辦?

在實際案例中,有的債務企業因爲設備落後,管理觀念陳舊,以致常年資不抵債,這時候債權企業爲了追回債款,就會申請債務人破產。這種情況下,被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應注意什麼?本站小編將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怎麼辦?

一、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的對債務人實行破產宣告的請求。它是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依據,也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前提。在我國現行的破產法規定中,主要有三類主體可以提出破產申請,即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司清算組。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在法理上稱爲破產原因或破產界限,是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事實。近幾年來,隨着我國企業法規、金融法規的相繼出臺,各級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還債案日趨增多,在這些案件中大多是債務人自己提出的破產申請的,相對而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案件所佔比例就偏小。

二、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依據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覆,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

爲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詆譭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爲加強對債務人的程序保障,對於這一關係債務人生死存亡的破產申請行爲,應賦予債務人充分的陳述權、質證權、抗辯權和救濟權。

1、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

2爲確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確,以及加強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債務人應對受理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應注意的問題

債務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申請債務人破產之前,主動申請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後、宣告破產前,申請和解申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債務減免。只要債權人會議透過債務減免的和解協議,而且債務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債務人就可以徹底擺脫破產局面,而且和解協議中減免的債務都不需要償還。

債務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申請債務人破產之前,主動申請重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後、宣告破產前,申請重整。申請重整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債務減免。與和解不同的是,對於債務減免的重整計劃,債權人要分幾個表決組分別表決,全部表決組表決都透過時,重整計劃才透過;在只有部分表決組表決透過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認爲重整計劃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計劃。

自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日起,債務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所有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根據法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或監督人的詢問;

4、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

由於新破產法的實行,我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放寬,門檻下降,無形中增加了債務人被破產的可能性,對於被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來說,這是致命的,一旦法院受理,債務人只能坐等破產,所以債務人在有一定盈利條件下,要考慮和債權人和解,以期融資重組,改善經營,來擺脫負債的不良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