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要提供什麼材料

一、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要提供什麼材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要提供什麼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檔案;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檔案。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爲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爲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爲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在這裏,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着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爲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

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債權人需要申請債務人破產的,首先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其次就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這裏,自然也少不了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材料。通常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出現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此時債權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