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破產應提供哪些材料

一、債權人申請破產應提供哪些材料

債權人申請破產應提供哪些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4、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除提交申請書和身份、營業資格證明之外,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二、破產的法律流程

1、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申請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的行爲,這是破產程序啓動的標誌。在收到破產申請之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2、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後向管理人呈報自己已享有的債權以參加破產程序的行爲。

3、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對破產程序中的某些事項進行表決,並對管理人進行監督。

4、重整,這是新破產法參照國際先進立法模式引進的新制度,重整的開始既可以是在破產申請之後,也可以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

5、和解,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人延期還債、減免債務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和解也可以在破產申請之後,或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而開始。

6、破產宣告。債務人即可能因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後由於支不抵債而被宣告破產,也可能因爲重整程序終止或者和解失敗而被宣告破產。

7、破產清算,法院在對債務人進行破產宣告之後,即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

8、破產終結。破產終結即可能由於破產清算完畢而導致,也可能由於重整的結束或者和解協議的執行而導致。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最終是否能夠破產成功,還要看實際是否滿足了規定的條件,同時又沒有按照規定來申請破產。另外在申請過程中,也要注意材料的提供,這些其實對最終結果也是有一定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