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請要提供哪些材料

破產債權可以透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也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那麼破產債權申請要提供哪些材料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破產債權申請要提供哪些材料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提供的材料有哪些呢?

企業破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在收到通知或者看到公告後,應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提供最新透過審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備人民法院覈實該企業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檢查證實其代理權限(公民個人應出具其有效的個人身份證件);

二、 提供債權人詳細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繫方式;

三、 債權申請權申報書,要寫清申報的債權的具體內容、性質、項目、要求、有無擔保;

四、 債權成立的相關證據、時間,是否超過規定的時效;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新舊破產法在債權申報程序上有所差異。原破產法規定,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30 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放棄債權。新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 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 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新破產法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原破產法直接規定了債權申報的期限,新破產法只是規定了債權申報的期間範圍,具體 申報期限則授權受案法院在法定期間範圍內確定。

(2)新破產法充分保護債權人實體權利。原破產法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放棄債權;新破產法則規 定了補充申報程序及相應的費用負擔方式。

(3)新破產法體現了管理人的職能定位。原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新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 權。

正在審理的案件,債權人未能按照原破產法規定的期限申報債權的,在新破產法施行後,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的,應當依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予以 准許。新破產法施行後依法申報債權的,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在新破產法施行前已經向法院申報的,其申報繼續有效,法院應當向管理人移交申報材料。